二、寵物以「不隨身行李」或「貨運」方式運抵臺灣之進口規定。
1. 寵物如以不隨身行李方式運抵臺灣,旅客入境時應主動向海關紅線(應申報/通關諮詢)檯申報有不隨身行李,詳參「不隨身行李」篇。 2. 關於寵物或其他活動物運抵臺灣之進口報關事宜,請洽本關快遞機放組機放課24小時服務電話:(03)393-8240。 3. 輸入寵物或活動物如涉及下列規定者,應檢附主管機關簽發之輸出入許可證或同意文件,向海關報關:
(1)動物檢疫: 輸入寵物(活動物)如涉及「動物輸入檢疫條件」之應施檢疫動物品目,應向防檢署申辦檢疫,憑該署核發之輸入動物檢疫證明書,向海關辦理進口報關手續。
♦防檢署桃園分署首長信箱 ♦防檢署桃園分署服務電話: (03)3982663
(2)野生動物保育法: 輸入野生動物之活體、海洋哺乳類野生動物活體、或其他保育類動物,應向行政院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(下稱林保署)或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(下稱海保署)申辦進口同意文件辦理通關。
♦林保署服務專線:(02)2351-5441 ♦林保署首長信箱
♦海保署服務專線:(07)338-2057 ♦海保署署長信箱
(3)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(簡稱CITES,又稱華盛頓公約): 輸入活動物如兼屬CITES附錄Ⅰ、Ⅱ、Ⅲ列管之物種,應檢附出口國(輸出國)核發之華盛頓公約出口許可證或證明文件。相關CITES規定,您可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洽詢。
♦國貿署免付費電話:0800-002-571 ♦國貿署民意信箱
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稽查組 業務諮詢電話:(03)398-229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