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古代哪些朝代“出轨”会遭遇“杀之无罪”?

2025-11-13 22:55:07

通奸是早期的叫法,又称为“和奸”,现在叫出轨。这种婚外性行为历朝历代都有,屡见不鲜。它产生感官刺激,但又挑战人性禁忌,伤风败俗。所以,历朝历代文明体系都曾经将通奸立法入罪。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《尚书》:“男女不以义交者,其刑宫。”

秦汉魏晋时期,对于通奸罪的处罚相当严厉。

《史记·秦始皇本纪》记载:“夫为寄豭,杀之无罪。”所谓“寄豭”,指跑到别人家传种的公猪。意思是说,如果男人像公猪一样钻进别别人家的“猪圈撒种”,那么被人杀死是活该,杀人者不用承担法律责任。还有记载:“有子而嫁,倍死内外,禁止淫佚,男女浩诚,夫为寄之,杀之无罪……”。在这个刑法中,对“私通”定以极刑,且可“人人得以诛之”,格杀勿论。可以不告而杀,私刑亦合法。

到了汉朝,亦延续秦的法律,犯奸必杀。而汉文帝除了杀头,又添了肉刑:宫刑。而对于男人来说,还不如直接砍头了事。

北魏的刑法,“男女不以礼交,皆死”,通奸是死罪。国家允许亲属对通奸之人以私刑处死。

唐宋时期,通奸罪处罚较轻。

《唐律》规定:“和奸者,男女各徒一年半。有夫者二年。”即通奸的男女双方,各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;如果当事女性有丈夫,则加半年刑期。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,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。

宋朝基本沿袭唐律。

元代,对通奸的处罚又开始严厉起来。

除了要受到国法的惩罚:妇女“去衣受杖”,即剥光衣服行杖刑。此外,法律还允许私刑,奸夫淫妇被捉奸在床,杀无罪。

明朝沿袭元朝的法律,除允许本夫捉奸(《问刑条律》刑律二人命)外,并可在当场杀人无罪。(《明律集解附例》九·刑律一,人命“杀死奸夫”)。而通奸的处罚:“无夫奸杖八十,有夫奸杖九十。”还沿袭了对女人的“去衣受杖”。

清朝沿袭元、明的法律。

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,允许私刑,允许捉奸,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。(《大清律例》二六、刑律,人命,“杀死奸夫”)。通奸也和明朝一样,“杖九十”(《大清律例》三二、刑律,“犯奸”)

民国处罚又轻了。

1936年1月1日,民国颁布的《刑法》对“通奸”处罚:“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,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。与其相奸者,亦同。”

通奸罪在历史中发展演变过程为:前期重罪,中期轻罪,后期又重罪,末期又轻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